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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

发布时间:2010/2/23 14:50:11 次浏览 分类:医院动态

我院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

本网讯)元月25日,在医院班组长以上干部参加的院周会上,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副院长张立新与在会干部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重点学习讲解了侵权法中的第七条——医疗损害责任相关内容。

《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1日正式施行,张书记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多项规定作了解读。如医务人员未及时说明医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紧急情况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未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方意见的,医疗机构可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等等。还重点解读了医疗损害的责任,明确了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和医院不承担赔偿的三种情形,讲解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通过认真学习,在会干部切实感受到张书记解读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传递了信息,对于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和规范执业行为有很大的作用,今后《院刊》将陆续刊登有关业务法规方面的精华。

(朱水根)